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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洞口安监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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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高空坠落事故简介

   

    2016年6月27日高沙廉租房工地现场负责人黄启荣(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涉及的所有人物均为化名)去附近修理店找曾传(无《特种设备维修证》)维修物料提升机,二人进入工地时遇见在工地寻找水泥砂浆的外来人员袁通,后来,袁通随二人来到物料提升机旁边。袁通站在升降机一号吊篮正下方,黄启与曾传并排站在1号和2号吊篮之间,当黄启指挥曾传拆卸电机过程中,物料提升机吊篮急速下坠,站在吊篮下方的袁通当场被砸死,黄启脚部被砸伤。嗣后,施工单位赔偿了死者袁通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23000元,赔偿伤者黄启人民币1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孙雪峰、彭小等作为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调查组建议洞口县建设局给予上述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事发工程项目自开工以来,孙峰、彭小等人共计五次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下发了《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人不在现场履行职责告诫书》。五次整改通知书中均涉及工地无封闭围档、无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问题,其中有四次涉及到物料提升机未检测、未办理使用登记等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孙峰、彭小等安监站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管过程中放任隐患存在,对于多次发现的同样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企业未落实整改措施听之任之,执法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检察院则认为:孙峰、彭小身为安监站工作人员,在负责对高沙镇廉租房工程项目安全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只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未对其发现的严重的安全隐患提交洞口建设局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导致安全隐患在施工过程中长期存在,从而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洞口安监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北京杨洪波律师接受被告人孙雪峰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围绕洞口安监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问题,存在如下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洞口安监除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是否未再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第二,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洞口安监除向施工单位先后下发五份整改通知书外,还于2016年5月25日对施工单位下发了《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使用令》,6月20日下发《停工通知单》。对设备、设施限制使用以及责令停工整顿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一旦行使不当可能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国家于2011年630日专门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还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洞口安监对拒绝整改的施工单位限制使用物料提升机、责令停工,已经属于严厉的监管措施了。

    至于,检方指控的洞口安监应当就其发现的安全隐患提交洞口建设局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的问题。洞口建设局将对施工工地的日常巡查和行政处罚规定分别由安监站和执法大队两套人马来执行的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第一,对工地进行巡查包括在巡查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一样,都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将其交由没有行政执法证的安监站工作人员来完成,于法无据;第二,从日常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到行政处罚是一个完整的行政执法过程,将其人为割裂为两部分,制造了安监站、执法大队工作衔接上的困难,不利于行政执法的统一。自6月20日洞口安监下发停工通知到6月27日工地发生事故,检方认为洞口安监没有及时将问题移交洞口建设局立案查处,但是建设局并没有关于案件移交时间、移交的程序和条件方面的规章制度,这就使得检方的指控缺少了相关依据。

    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洞口安监如果将问题移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除罚款外,执法大队所能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与安监站并无两样。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实践过程中,受利益驱使,面对“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企业公然对抗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认为“一罚则灵”,显然低估了施工工地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施工单位存在物料提升机未经检测和备案,工地没有封闭围档、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问题,检方认为洞口安监没有督促施工单位将这些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在短短的不足一秒的时间内,相信在场的三个人都不会想到巨大的吊篮会从天而降、一条鲜活的生命转瞬之间就被夺去。如果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对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工地可以视而不见,并任由其处于最危险的境地不予制止,纵使全部安全隐患都已整改到位,事故终究还要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工地现场负责人黄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仅建议对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责成雪峰公司解除对其聘用值得商榷。事实上,黄启本来就不是雪峰公司的员工,高沙廉租房工程项目是毛莲借用雪峰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建设的,黄启是毛莲雇用的员工。

    2017年7月13日,做为孙雪峰的辩护人,北京杨洪波律师在庭审上充分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另外,杨洪波律师还指出,本案存在的绕过施工单位事故责任人员,直接追究安监人员渎职犯罪的问题。如此问责,导致安监人员心态失衡,客观上也制造了政府安监人员沦为企业“安全保姆”的尴尬。

 

庭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无罪辩护取得成功

   

    一审法院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2017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对被告人孙雪峰、彭小山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撤回起诉。本案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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