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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衡水安监无罪辩护,据理力争检察院撤诉!

来源:网络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8-04-05

20161119120分左右,在衡水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南京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实验生产噻唑烷过程中发生甲硫醇等有毒气体外泄,致当班操作人员中毒,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组织人员进行冒险试验生产而造成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天公司和隆公司合作工业化实验噻唑烷过程中,使用不成熟的生产技术,并且工艺设计存在缺陷,从而造成副产品甲硫醇等有毒混合气体外泄,致使主操作工中毒,现场人员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后,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安监分局副局长艾某某、监管二科负责人胡某某衡水工业新区园区副主任马某、安监站站长魏某某四人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书中,检察院指控上述四人在任职期间,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工作职责,对辖区衡水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认真、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天公司采用合作公司不成熟的技术,擅自组织职工冒险进行噻唑烷工业化试验失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打非治违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发现衡水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组织人员冒险试验生产,致使在违规进行噻唑烷工业化试验过程中发生有毒气体外泄,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161019日,胡某某、艾某某等四名安监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案件在衡水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开庭。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本人参加了庭审,为他做无罪辩护,以下是本人的主要辩护观点。

 

安监人员并无“发现隐患”的法定职责

 

起诉书中指控四名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是统一的:从“不认真”、“不全面”,“不到位”到“失察”、“未能发现”,可以看出检方起诉四名被告人的核心词都是“未能发现”,检方是从“未能发现”直接推出四名被告人履行职责“不认真”、“不全面”、“不到位”结论的。

从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也可以看到,办案人员反复盘问被告人艾某某为什么没有检查发生事故的那个车间,进而将“未检查发生事故车间”与“未进行全面检查”两个概念相混淆,对被告人进行反复诘难,可见,检方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的办案思维是一脉相承的。

作为一种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岗位职责,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人并没有“发现隐患”、“发现违法”的职责。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未发现隐患”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发现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并非安监人员的职责,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安监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而不是越俎代庖。

  

没有检查  何谈能否发现?

 

做为胡某某的辩护人,着眼点自然要放在胡某某本人的行为上。于是,针对起诉书中指控胡某某没有对天公司“进行认真、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天公司擅自组织职工冒险进行噻唑烷工业化试验失察”,本人针锋相对的指出:2016年1月、8月的两次安全检查,胡某某并没有参与,没有检查,又何谈是否到位、能否发现问题?

做为监管二科科长,胡某某虽然负责抓全面工作,但并不意味着他要对辖区内的每一家企业都要去检查。监管二科总计三人,2016年上半年只有胡某某、种某磊两人,人少事多,主管副局长艾某某经常都要参与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在主管副局长已经带队检查天公司两次的情况下,胡某某不再去查并无不妥。

2016年,胡某某虽然没有对天公司进行检查,但是并不存在无所事事、玩忽职守的情况。他在2016年度共参与对15家危险化学品企业、1家烟花爆竹企业的执法检查,总计检查19频次,共查出问题数196个。另外,他还承担了“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审查、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上级部门下达文件阅办等职责范围内的大量其他工作。天公司虽然发生了事故,不能将责任归咎于胡某某没有放下手中的工作,到天公司去检查,这种“马后课”式的思维,对胡某某是不公平的。

      

监管二科对天公司的检查尽职尽责 

 

安监分局监管二科2016年度执法计划中并不包括天公司。2016年2月24日,为吸取天津港“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安委办下发《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风暴行动”,于是,监管二科将处在项目建设期的天公司也纳入到“风暴行动”检查计划中。

2016年1月16日,安监分局副局长艾某某、监管二科的种某磊在专家陪同下,对天公司罐区、库房、三嗪酰胺车间进行执法检查,共检查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完备、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氯丙酮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未并入DCS系统等十一项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到期进行了复查。

2016年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为了贯彻落实安委办2016516日的《关于推进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实施方案》,安监分局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下企业开展帮扶活动,指导辖区内的企业(含天公司)建立健全十大体系。帮扶活动结束后,20168月份开展“回头看”行动,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016818日,艾某某副局长、种某磊在专家陪同下,第二次对天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共检查出危险化学品库各类化学品未在储存现场张贴安全技术说明书、未标明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方法、三嗪酰胺车间外污水地坑无盖板、三嗪酰胺车间有害气体报警仪损坏等共计20项问题,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了复查。

做为一个未取得危化品许可证、尚处于项目建设期的企业,天公司并不属于安全生产重点单位,不列入执法计划无可厚非,但监管二科还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计划外对天公司安排了两次检查,并查出31项问题,督促天公司进行整改,监管二科的工作应当得到正面评价。

公司共有两个在建项目,均按规定履行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其中三嗪酰胺项目处在竣工验收阶段,农药系列产品搬迁技改项目处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而发生事故的噻唑烷项目则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在没有接到任何违法举报的情况下,监管二科将检查重点放在三嗪酰胺车间上,没有去查噻唑烷项目所在的车间,并无不妥。尤其需要说明的是,两次检查的时间分别是2016年1月和8月,而天公司进行噻唑烷试验的时间是在2016年10月8日以后,因此,即便两次检查中安排对噻唑烷车间进行检查,也不可能检查到天公司冒险进行工业化试验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艾某某虽然带队对天公司进行了两次检查,但履行职责不全面、不认真,实质上就是要求安监人员要帮助企业排查事故隐患。没有检查到事故隐患,就是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这是极其有害的错误思想,照此办案,“出了事故,就抓安监”将成为社会常态,安监人员将在诚惶诚恐中度日,唯有祈求上天保佑别出事故。

 

指控被告人打非治违职责履行不到位无事实依据

 

2016年10月至11月底属于“打非治违”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16年10月初,安监分局监管二科开始对辖区内除加油站之外的二十家企业(含天公司)进行“打非治违”行动,直至2016年11月19日天公司发生事故前,共计检查十四家企业,尚余六家企业没有查完,其中包括天公司。监管二科按部就班的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没有理由要求他们一定在事故发生前检查到天公司。所以,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对打非治违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没有事实依据。

 

结局:案件以检察院撤诉告终!

 

这是企业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擅自组织人员进行冒险试验生产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安监分局的两名安监人员对工作尽职尽责,仍被以“未发现”为由指控玩忽职守罪发人深思。令人欣慰的是,检察院在庭审后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对四名安监人员的起诉,2018年3月8日,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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