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刑事辩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9-1041-1334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制假犯罪 > 文章详情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1


一、刑法法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还必须明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与假冒注册商标者共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行为人之所以要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目的是企图使自己的商品能够以假充真在市场上销售出去。所以,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造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客观方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故意采购、推销、出售或者兜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得的收入,为行为人在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已从买方实际获取的收入;应得的收入,为行为人基于某种原因虽未实际取得,但根据约定,买方应当支付给行为人的价款。
(三)主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1979年《刑法》中,侵犯商标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其扩大为一般主体,即凡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
(四)主观方面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动机一般是非法牟利。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不知情而销售了上述商品,则不构成本罪。
明知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十分清楚的认识,即能够预见或者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刑罚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此外,早在199411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其中第6条规定,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明知认定:(1)更改、调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等等。本站认为,比较而言,2004年《解释》比较概括和简洁,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明知的情形认定则更具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建议参考该通知的规定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明知作出具体认定。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