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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算帐 职务侵占无罪得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6

周某某原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为客户加工染整费用的联系和收取工作。2009年上半年,周某某离职,A公司认为周某某有近30万元的染整费未上交,而周某某府认为所有染整费均已上交,有10万元未上交是因客户尚未支付。A公司要求周某某个人交齐,周某某不同意。A公司遂向公安局报案周某某职务侵占。公安局立案后,对周某某进行讯问,周某某否认有职务侵占行为,认为客户给其的款项均已交给公司,没有截留一分钱,其他未上交款项都是因为客户没有给他。在被调查过程中,周某某还主动供述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的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认为,周某某在20089月至2009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到客户的38万元钱款后,仅向公司上交302213.70元,从而将77786.3元据为己有,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故以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起诉。辩护律师经过认真核算帐目,认为周某某上交的染整费应当全案计算,而不能人为进行割裂。从账上体现的数据来看,周某某所收取的染整费均已上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公安机关调查其职务侵占事实的过程中,其主动供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认定,但应属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因周某某经济困难,未能补足税款和缴足罚金,悔罪表现不够,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未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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