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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如何从数量上界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3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于非法经营食盐、烟草专卖品、证券期货、外汇、出版物等,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数额标准,对于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符合“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关于“情节特别严重”则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如何确定“情节特别严重”则成为法律空白。

  本网站律师观点: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通常为“情节严重”的三、四倍,同时参照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农药、兽药等犯罪活动的,可以考虑在“情节严重”数额的3~5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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