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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聚焦两高解释:有偿删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3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网上炒作某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网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根据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 条文摘录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罪行认定


  有偿删帖侵犯网民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司法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专家解读】


  网络水军可依法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根据该规定,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在我国并非完全处在空白状态。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就可能对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造成危害。据新华社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实际上网络水军公司与国内的一些私家调查公司一样,他们的经营活动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和许可。网络水军公司经营的删帖、水军等业务也不是国家许可的经营项目范畴。从这一点说,这类公司国家是应该予以整治的,因为他们是不合法的。

  法律上的惩戒层次有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司法解释》从非法经营数额上予以界定,入罪标准是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单位是15万元以上,这实际上是在界定违法和犯罪的门槛。以个人为例,非法经营5万元以下属于违法,5万元以上属于犯罪,违法按照治安处罚法来进行行政处罚,犯罪就根据刑法来入罪。这两个数字门槛既可以保证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威慑,又可以保证对当事人的惩戒不存在过当倾向。


  ■ 案例


  网络炒作年营收千万


  立二拆四本名杨秀宇,郭美美和干露露幕后推手。2006年,他注册成立了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公司,注册资本160万元。2010年3月,又创办了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这个网络推手公司有近50个人。从2006年的“别针换别墅”开始,杨秀宇几乎每年都要制造一起轰动网络上下的热点事件。

  “立二拆四”为迎合网民的口味,他的策划开始纯粹博眼球,比如炫富。这些炒作给尔玛公司带来了不菲的收入。据杨秀宇介绍,公司一年营业收入接近一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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