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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人员:刑事责任其实离你们并不遥远!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20-04-14

   封面图片(确定) 

   2014年9月22日,位于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保丰村的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均为女性),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9.86万元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9.22”重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事故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外,安全评价机构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安评机构因在对事故企业的安全现状报告中所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与企业现场实际不符,一名评价师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鞭炮厂整合  安评出具“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评价结论

 

“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以下简称“南阳烟花厂”),系由“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和“醴陵市浦口三环出口花炮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到期后,根据当地政府产业规划及政策引导,重新整合而成。两厂法人于2013年8月口头协商整合改造,2014年7月1日正式签署框架协议,就地重建了新的南阳烟花厂。


湖南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承接了南阳烟花厂的安全评价,派项目负责人陈某敏、评价师孙某武2人进行现场勘查。2014年7月8日该公司出具了南阳烟花厂烟花生产条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作出了“组合烟花类(C级,单筒药量<25g;其中小礼花单筒内径小于等于30mm,圆柱型喷花内径小于等于52mm)产品的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结论。


南阳烟花厂于2014年7月15日向醴陵市安监局提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14年9月15日经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14日,许可生产范围:组合烟花类(C)级。


9.22重大火药爆炸事故经过


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企业整合期间继续生产小礼花,并制作“谷壳炸药”。在高温季节停产后,没有申请复产验收,于2014年9月2日开始非法组织生产,9月15日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超许可范围生产球体外径大于30mm的小礼花,同时在仓库区违规进行“谷壳炸药”、小礼花等生产。


2014年9月22日上午6时许,南阳出口烟花厂的夏庚成、杨河委、夏厚德三人到仓库区上班。夏厚德先从新厂区仓库用工具车运来3袋黑火药放在112号车间东端水泥坪内,然后3人用玉米粉、烧碱和水搅拌成一盆淀粉胶,再将7袋谷壳与淀粉胶、黑火药在晒坪中用“竹齿靶”等工具搅和均匀,摊开晾晒在水泥坪中。


当天下午3点左右,夏庚成、杨河委、李艳平(敷球车间主任,有时帮忙收药),发现天气变暗,有下雨迹象,3人开始收取坪里的谷壳炸药。夏庚成、杨河委用竹扫把(用12号钢丝将竹枝捆扎成的扫把)收拢,李艳平用“竹齿耙”往中间推成堆。


收药作业进行到5分钟时(时间为下午15时15分许),由于打扫工具和地面摩擦起火,李艳平突然喊:“拐了!”(意思是“不好了”),夏庚成、杨河委分别抬头发现水泥坪中间部位谷壳炸药冒烟,3人迅速从水泥坪往不同方向撤逃。水泥坪中摊开的谷壳炸药冒烟起火,引起堆放在附近的小礼花半成品球爆燃,继而引发存放在收发室的烟火药和其它部位集中存放的药物、半成品、成品爆炸或燃烧。事故最终导致14人死亡,45人受伤,老厂区建筑物全部被毁的严重后果。


废墟图上


安评结论与企业现场实际不符   安评项目负责人被追究刑责!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夏庚成、杨河委、李艳平等3名工人违规在粗糙的水泥地面上制造、晾晒“谷壳炸药”,违规使用带有铁丝扎捆的竹扫帚和钉有铁钉的“竹齿耙”收集“谷壳炸药”时摩擦起火燃爆,其热辐射引燃晾晒在周边的“小礼花”和储存在与水泥坪相连的收发室中的药物爆炸,继而点燃其它工房的产品、药物并传爆,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间接原因则包括事故企业、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安评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作为事故企业,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在仓库区违法“三超一改”,擅自改变库房用途,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制造裸露药物、加工小礼花产品。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多股东独立组织生产,没有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是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不具备从事行业的技能。


作为安评机构,金能公司在对南阳烟花厂进行安全评价时,违反评价规范规定,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与企业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安全评价现场复查验收不到位2014年6月27日公司评价人员在该厂检查时发现了19条主要问题向南阳烟花厂提出整改要求之后,没有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在库房布局及用途与设计不符、事故仓库区烘房未拆除、黑火药存药洞未搬迁、108号成品仓库与113号值班室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等情况下,出具了南阳烟花厂烟花生产条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做出了“南阳烟花厂组合烟花类产品的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的评价结论。同时,在调查期间向调查组提供安装了20个摄像头(实际只有8个)的不实资料。


事故调查组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金能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


金能公司安全评价师陈某敏,作为南阳烟花厂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在对南阳烟花厂进行安全评价时,没有对南阳烟花厂107号-113号工房进行现场检查评价,没有检查发生事故的仓库区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南阳烟花厂安全评价项目现场考查、核实人员,评价报告技术审核人,评价报告审核人,评价报告审定人,金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给予罚款、取消安全评价资格的追责建议。



警钟长鸣:刑事责任离安评人员并不遥远!



警钟长鸣9确定


众所周知,烟花爆竹属于高危行业,国家规定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源头管理”上,很大程度要依赖于安评机构的报告安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评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取消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安评报告评审,进一步强化了安评机构的责任。安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评报告,将会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9.22”事故中,金能公司的安全评价师就是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库)房根据其危险等级、核定药量设定了安全距离,设置了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均会导致原有工(库)房安全距离不足,安全设备设施的防护能力下降甚至实效,一旦发生意外,势必造成严重后果。2010年的黑龙江省伊春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事故,就存在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随意改变工房设计用途的违法行为,结果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的惨痛后果。

前车之鉴,历历在目,然而,金能公司在南阳烟花厂的库房布局及用途与设计不符、事故仓库区烘房未拆除、黑火药存药洞未搬迁、108号成品仓库与113号值班室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等情况下,却作出“南阳烟花厂组合烟花类产品的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结论,安全评价把关不严,企图蒙混过关虽然获得了相关证照,但无异于给安全生产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有的安评人员可能会说“9.22”事故是南阳烟花厂工人违章作业引起的,属于安全生产主体方面的责任,与安评机构无关。我们的许多安评人员都掌握一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能够辨识各种危险和隐患,但他们更习惯于用“技术”思维看待“法律”,对法律的理解还不够深入、不够透彻,尤其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这相比于职业操守方面的问题来说,笔者认为是更可怕的一件事情。做为安评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笔者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安评人员:刑事责任其实离你们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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