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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大兴重大火灾事故成因及刑事追责初析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8-04-21

聚福缘公寓图片


2017年11月18日晚6点,9个月前搬来聚福缘公寓居住的机械厂工人张建强,刚刚和家里通过电话。一天前被送回山东老家的妻子产检一切正常,预计十天后,他将第一次体会到做父亲的滋味。在鸽子笼一样的小房间里,躺在简陋的小床上,边看电视,边憧憬着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生活。眼下虽然苦点儿,累点儿,但一想到马上就要降生的孩子,他觉得一切都值了。正在胡思乱想之际,贴着床的东墙墙缝里冒出了一缕缕黑烟,夹杂着刺鼻的味道,呛得他的胸有些痛。“不好,出事了!”,他裹上羽绒服,用衣袖捂住自己的口鼻,飞快地向一楼跑去。


9个月的生活,张建强对公寓楼道拐角早已熟悉,但在逃生时还是出了错。他以为自己已经走到了二楼通往一楼的楼梯拐角,猛地一转身,头却重重地撞在了一家住户的门上。事后,据公寓对面超市的监控显示,张建强成为公寓里第一个逃生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像他那样幸运,公寓里共有10人在火灾中遇难,8人受伤,其中8名孩童丧生,最小的只有1岁,这些祖国的花朵还来不及绽放就去了另一个世界,实在是令人痛惜。


这就是2017年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惊动整个北京城的“11.18”重大火灾事故。大火发生两天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通知,决定自11月20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40天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11月19日,事发公寓西侧的公寓内,住户们在紧张的搬运自己的家当,他们被通知当天离开。北京居住的市民通过那些在公交车、地铁、火车站里背着大件小件行李的外地人,通过那些迟到的快递已经深刻感受到这场前所未有的专项行动之力度。逝者已矣,悲痛之余,除了整治之外,我们更应该认真思考谁是这起事故的“元凶”、哪些人该为这起事故买单?只有正确的追责才有利于防微杜渐,才会避免历史悲剧再度重演。


 

已经披露的大兴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对这次火灾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不过,讫今事故调查报告还没有做出。根据最近一次(2017年11月27日)媒体公开的信息,大兴火灾排除人为放火嫌疑,起火原因系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樊某某等20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大兴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经调查,樊某某自2002年至2006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先后分三次建成地下一层、地上二层、局部三层楼房,建筑面积共计约20000平方米,并陆续用于出租、经营。地下一层为冷库区,共有6个冷库间,总面积5000平方米,目前正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地上一层为餐饮、商店、洗浴、广告制作、生产加工储存服装等商户,总面积约6600平方米;地上二层、局部三层均为出租房,总面积约8300平方米,共305间房、租住400余人。该建筑属典型的集生产经营、仓储、住人等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


2016年3月,为出租和经营目的,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情况下,樊某某组织人员在地下一层修建隔离墙,准备建设冷库。2017年2月、3月,分别与相关公司签订制冷设备购销合同和防水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开始冷库建设施工。期间,樊某某多次安排李某、王某等人在自建房及地下冷库内铺设接连电线,相关作业人员均无专业资质。起火前,地下冷库正处于安装调试阶段,尚未投入使用。


在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指导下,联合调查组全力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经查实,起火部位位于地下中部冷库间南墙中部的墙面上,起火原因系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又是聚氨酯保温材料!


 

笔者注意到官方公布的起火原因系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聚氨酯保温材料做为有机保温材料突出的问题就是容易引发火灾事故。2010年上海发生的导致58人死亡的“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就是因为无证电焊工在10楼现场违规实施电焊施工,点燃了尼龙网、竹片板、聚氨酯保温材料等可燃物引起的。聚氨脂保温材料有两个特点,一是燃烧速度快,二是燃烧后会产生含有剧毒氰化氢的气体,正因为此,才使上海11.15事故造成如此巨大的人员损失。

类似因为聚氨酯保温材料被引燃导致的火灾事故还有很多。经法医检验,大兴火灾事故19名死者的死因均系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再联系到官方公布的起火原因系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很容易联想到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了聚氨酯保温材料,聚酯酯保温材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气体致人死亡。

 

 

刑事追责情况


 

事故发生后,樊某某等20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大兴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涉案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起火房屋院落原始承租人1人

樊某某(男,61岁)山东人

 出租房经营及管理人员6

王某某(男,51岁,山东人)出租房经营人

孟某某(男,43岁,吉林人)出租房经营人

……

冯某某(男,49岁,河北人)出租房管理人

出租房日常电路电器维修及冷库建设、设备安装调试人员11人(均无相关专业资质)

樊某某(男,36岁,河北人)维修工人

李某(男,38岁,河北人)维修工人、

……

王某(男,40岁,山东人)冷库建设人员

杨某某(男,39岁,河北人)冷库建设人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初析

 

从媒体披露的事故情况推测,大兴火灾事故中房东樊某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是缘于他在进行地下一层冷库建设中,多次安排无专业资质的李某、王某等人(维修工及冷库建设人员)在自建房及地下冷库内铺设接连电线。李某、王某等人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这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特征,故李某、王某等人及樊某某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房东樊某某被追责刑责应该是触犯了上述安全生产法以及刑法的规定。此外,冷库建设之中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保温材料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看点。 


一房东樊某某以及维修人员、冷库建设人员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责还容易理解,做为出租房经营及管理人员(也就是俗称的“二房东”)的王某某等6人与一房东违规从事的冷库建设似乎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也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责,有些令人费解,不过,目前毕竟还只是侦查阶段,罪名可能还会存在变数。


在火灾事故中,一房东、二房东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比较多,但追究二房东刑事责任的案例还比较少见,那么二房东到底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还是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起诉,或者干脆撤销对他们的刑事责任追究,成为本案的又一个看点。


 

   聚氨酯保温材料是否为伪劣产品?


 

2012年公安部消防局正式松绑B1级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至今,聚氨酯和聚苯乙烯用作建筑保温材料已历时近3年。业内人士表示,由于门槛较低,很多小企业并没有掌握核心生产技术,产品也不符合国家B1级标准。不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以次充好,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此前曾有专家表示,有机保温材料本身是可燃的,需要在其中添加一定量的阻燃剂,有关方面可能在有阻燃剂环节上“做手脚”。


那么,本案冷库建设中使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是否为伪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是本案要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聚氨酯保温材料的生产商、销售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可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彻查事故背后是否存在受贿、渎职犯罪


 

樊某某自2002年即开始建设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的聚福缘公寓,并陆续用于出租、经营。该公寓属大型“三合一”、“多合一”建筑,附近还有很多小型的三合一场所。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魏毅宇说,这些三合一场所里面有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况,有私接乱拉电线的情况,还有一些人员要做饭,发生火灾的风险极高,而且一旦发生火灾也极容易发生人员伤亡。


20000平方米违建,蜂窝般密集的出租屋,一群无资质人员施工的冷库,十九条鲜活的生命就在这里猝然离去,人们在声讨“黑心的聚福缘公寓”、“黑心房东”的同时,不要忘记这些充满安全隐患的违规建筑是怎样建起来的,建筑过程中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如何监管的,期间是否存在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问题。可以说,没有那些身居要职之人的放纵,就不会有那么多违规建筑的出现,大兴重大火灾事故也很可能就不会发生,而这才是本案最大的看点。


本人同情那些出了事故,司法机关不问履职条件和能力,动辄就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的那些基层安监人员,但是,对于那些吃着国家俸禄,花着我们纳税人的钱,对违法行为无动于衷、对民众的安全麻木不仁的人,则是深恶痛绝。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但保障安全问题,离不开国家的法律,离不开掌握法律的人,在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也被明确作为十四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做为首善之区,希望能够深入挖掘大兴火灾事故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不要止步于最基层。



作者简介

 
   杨洪波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府安监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2000年正式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擅长办理涉及安监人员的玩忽职守无罪案件,他办理的包头市建设工程安监站郭某某玩忽职守案、山西同煤集团王某某玩忽职守案、湖南洞口建设工程安监站孙某某玩忽职守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杨洪波律师关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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