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提到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死刑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死刑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3日以内,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辩护。
死刑辩护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