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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4


    两罪的区别在于:其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案例】青某声称能搞到批量茅台酒,马某闻之即称有销货门路。1998年7月,马某找到青某给其定金18万元,约定以每瓶120元的价格让青某组织茅台酒货源。青某得款后便与罗某密谋,商定用贵州省仁怀县某酒厂生产的酒(每瓶售价16元)更换商标后,冒充茅台酒卖给马某。嗣后,青某和罗某购买这种酒500件(每件12瓶),将此批酒更换上“茅台酒”的包装后卖给马某,马某又支付青某现金20万元和汇票30万元。11月,青某又购买这种酒815件,更换成茅台酒的包装后卖给马某。案发后,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将普通白酒改头换面后贴上名酒的商标,冒充名酒出售牟利。而这种普通白酒虽然在质量上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将其归为伪劣产品。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是本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什么是“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低等酒冒充高等酒,正是“以次充好”。因此,本案认定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正确的。当然,本案存在一个牵连问题,即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牵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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