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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20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果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应当考虑立案追诉,那么,该如何认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

 一、销售金额的认定

    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学界在1997年《刑法》出台后曾经进行过长时间的争论。在考虑学者主张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对销售金额下了定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据此,销售金额包括:  
     
(一)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的违法收入。所得的违法收入,是指已经实际得到的违法收入,包括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得到的全部或部分货款,或者货物还没有发出得到的预付款和定金。这里的所得的违法收入不包括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只是一种主观上推断出来的数额,一般是以成本为基础,综合影响销售量的诸多因素而估算出来的,而且还具有可变性,会随着供求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二)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应得的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劣产品,按照合同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
   
对于已经交付货物的情况,双方约定的货款自然属于应得。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并没有交付货物,这种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货款是否属于应得则存在争议。本站的倾向性意见是,当销售伪劣产品与买方形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就应当将可能根据该合同得到的货款作为卖方的销售金额。当然,如果只有口头意思表示而不具备书面形式时,不能认定为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不同于获利金额与经营数额。获利金额要扣除成本,而经营数额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运营金额,包括各项投入,如设施投入资金、人力投入资金、产品投入回笼资金前所占用资本,等等。  
     
(三)销售各种伪劣产品情况的计算。行为人销售多种伪劣产品,应把各销售金额的总和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销售多种伪劣产品,有些伪劣产品造成了严重后果,有些伪劣产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后果严重而构成其他罪的,其销售金额不能计算在内。
二、货值金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4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娄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这是涉及伪劣商品货值金额计算的法律性依据
   
(一)关于伪劣产品的价格计算
    1.
有标价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2.
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4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二)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混同情况的计算。行为人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进行销售,如果能区分,应将销售伪劣产品的货金额与销售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分开计算。
   
多数学者认为,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不能区分,这种情况应推定全部产品货值金额为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因为行为人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导致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与销售合格产品的金额不可分割,这种不可分割性的局面,不仅是销售者自身的责任,而且常常是他们销售伪劣产品的手段,即以部分合格产品欺诈对方,从而使对方信以为真。在此意义上说,其合格产品实际上成为欺诈他人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合格产品,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将不可分割的全部货值金额计算为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具有合理性。另外,在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如果认为产品的各部分都具有合格产品的可能性,那么,必然意味着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于是行为便于工作不构成犯罪。这种处理的结果,必然进一步鼓励一些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从而逃避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其中合格产品的销售符合法律规定,即货值金额具有合法性,则应从先前的计算中排除,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目前,在国际上,对于洗钱犯罪的财产及收益的没收,即采取了这种做法。
   
(三)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并存时的计算。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行为人的伪劣产品没来得及销售完就被查获,这就使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并存。这种情况下,可以把货值金额按比例拍片成销售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按照31的比例来折算。
   
在计算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时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款规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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