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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 侵犯著作权罪判拘役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杨洪波 时间:2016-03-17


因销售盗版光碟刘某某被控侵犯著作权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杨洪波律师接受刘某某父亲的委托,担任刘某某一审辩护人。根据被告人先行被羁押的客观事实,辩护人审时度势从最初的无罪辩护思路转为罪轻辩护,最终收获拘役刑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20148月,河南省商水县固墙镇李庄村村民刘某某开始在北京丰台区销售盗版光碟,光碟内容包括音乐、小品和相声。同年910日,刘某某开着面包车在丰台区小屯路与京石路交口附近的位置销售光碟时,被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缴未售出的光碟621张。据刘某某供述,他从阿里巴巴网站上以2.6~3/张的价格,共进光碟700张左右;另外,他还自行复制光碟200张左右,复制光碟所需要的空光碟进货价为0.6~0.7/张;光碟销售价均为5~10/张;至案发时止,刘某某共计销售光碟300张左右,收入1000元左右。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9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以侵犯著作罪被提起公诉。
 
【律师意见】

    受犯罪嫌疑人父亲刘某某之委托,辩护人做为刘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经过会见和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及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辩护人的观点如下:

   
第一、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追诉标准
    2008
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一))第26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盗版光碟的违法行为确认无疑,但是由于他仅经营短短一个月左右时间,无论其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复制品数量均远未达到追诉标准(一)的规定。刘某某虽经手盗版光碟1000张左右,但其中绝大多数(700张左右)系从其他商户采购所得,与侵犯著作权罪无干(侵犯著作权罪规范的是复制且发行之行为,不规范仅销售,无复制行为),自行复制的数量极少(200张左右),距离500张的追诉标准相差甚远,被告人刘新建并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追诉标准。
 
   
第二、被告人也不符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08
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一))第2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被告人从阿里巴巴网站上以2.6~3元/张的价格,共采购光碟700张左右,共销售光碟300张左右,销售价格为5~10元。假定其销售的300张光碟均来源于阿里巴巴网上进货(事实上其中有部分光碟来源于刘某某自行复制),假定其成本均取最低值2.6元,则其成本总计780元(2.6元/张*300张);假定其销售价格均取最高值10元,那么销售收入3000元(10元/张*300张)左右,则其违法所得数额(即利润)也仅为2220元(3000元-780元)左右,与追诉标准(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的标准相差甚远,即使将未销售出去的货值金额计算进去,也远未达到30万元的追诉标准。
 
【司法解释之尴尬:“复制发行”包括单纯“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条规定,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据此,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陷入了逻辑困境——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包含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授权许可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刑法第218条形同虚设。

   
辩护人认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复制又发行”,而不应当包含单纯的“发行”行为,这才符合立法之本意,两高司法解释将“复制发行”作扩大解释,当属无效。
 
【处理结果】

   
被告人已被羁押近两个月,两高司法解释又很难推翻,经过慎重考虑,辩护人决定放弃无罪辩护,改做罪轻辩护,但辩护理由基本不变。最终,一审法院依轻刑快审程序,判决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成立,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家属表示满意。十余天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人陪同下迈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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