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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未有效制止违章作业 要对塔机倒塌事故承担刑责吗?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22-03-16


202075日安徽某工地发生的一起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的一名安全员因未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安全圈内又引起了一片哗然。网友们纷纷感叹:安全员真是权力越小,责任越大啊!


       事故经过


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位于凤台经济开发区内。该项目原建设单位为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后变更为凤台县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安拆、维保合同签订单位为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2020518日,监理单位在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施工单位下发了开工令。

2020619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派遣安拆队到C区现场完成了6号楼塔式起重机的首次安装。首次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凤台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盖章,监理单位未盖章,凤台县住建局安全站也未进行审批。

75中午,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行政负责人陈西堆打电话给王龙(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拆队队长),让其下午对6号楼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王龙告诉陈西堆自己在外地施工,只能76日进行顶升作业。

当日下午,陈西堆自行组织韩涛、王孝标、李星宇、吴广虎、石亚共计66名施工人员中仅1人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准备对6号楼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作业。1430分许,陈西堆告知刘先梓下午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安排后,刘先梓(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安全员)安排闫徐涛(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员)去现场查看。闫徐涛赶到施工现场时,发现陈西堆等人已经在进行塔式起重机第七塔身节(自下往上数)顶升作业现场未拉设警戒线也无监理人员旁站监理。闫徐涛当即责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陈西堆告知因顶升作业已经开始,临时停止作业风险更高,待完成正在顶升的标准节后再停止作业 。随后,闫徐涛在塔式起重机附近等待。陈西堆等人在安装第七塔身节后并未停止作业,继续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

期间,闫徐涛未通知监理人员,也未向单位领导汇报现场情况。1625分许,施工单位施工员张良清陪同监理员陈仁魁前往3号楼验收钢筋,经过施工工地门卫处时,正在门卫处的闫徐涛也未告知陈仁魁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事项。陈仁魁经过6号楼塔式起重机时,未对6号楼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进行巡查处置。1627 分许,顶升作业人员在安装第十塔身节时,塔式起重机发生倒塌造成五名现场施工人员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塔式起重机安装人员违章作业,在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未完全放置在踏步半圆弧(承力)内未使用顶升横梁防脱销装置的情况下,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致使位于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从踏步半圆弧边缘处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南侧一端承担而失稳,顶升油缸无着力点,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连同顶升套架顺着塔身标准节坠落1米左右,与第9塔身节上部剧烈撞击,引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项目各参建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事故中,鉴于陈西堆在事故中已死亡,事故报告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报告还建议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由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吊销他们的执业资格证书。对安装单位负责人建议由应急局给予罚款。项目部安全员闫徐涛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9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面对安装单位对停止作业指令的抗拒,安全员陷入了两难!


 

根据相关规定,安装单位在塔机顶升作业中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顶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安装单位只有在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并主动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的情况下,才有利于保障整个顶升作业活动的安全。

然而,事故中的安装单位并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单位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也是视若无睹。安装单位负责人以口头方式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方面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并未通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履职安排一名安全员到现场查看,安装单位就可以开始作业了。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共同放任,安全员即使来到作业现场,对现场监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流于表面,指望他能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并不现实。

当安全员责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后,面对安装单位方面的刁难和抗拒,安全员显得束手无策。这反映了安全员在平时工作中的权威性不足,以及缺乏应对问题的知识和经验,而这恰恰也是目前广大基层安全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题。

 

 

有网友说,如果安全员选择的不是等待,而是向上级领导报告,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笔者赞同这样的主张,不过,如果领导让这名安全员继续观望,最后等到的恐怕还是事故发生、安全员被追刑责的结果。

面对安装单位对指令的抗拒,安全员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问题到底出在哪儿?事故中,追究安全员刑事责任到底有无问题?

 

   安全员的行为与事故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关键!

 

表面上看,安装单位违章在先,项目安全员制止不力在后,事情演变的最后结果:发生事故、死亡五人,除安装单位负责人(安装单位负责人在这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外,对这起事故该承担责任的矛头直指这名安全员。然而,追究安全员重大责任事故罪远没有想像中那样简单:安全员首先在主观上要有过失,客观上要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这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还要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安全员如果成功制止了安装单位的违章作业,事故是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就不会发生?这里涉及的其实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判断的问题,而这才是能否追究安全员刑事责任之关键。

根据事故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未完全放置在踏步半圆弧(承力)内未使用顶升横梁防脱销装置的情况下,塔式起重机安装人员违章进行顶升作业。安全员所检查出来的顶升作业现场未拉设警戒线监理人员没有旁站监理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原因。即便安装单位停止作业按照要求现场拉设了警戒线、监理人员也旁站监理,倘若那两处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消除,事故迟早还会发生。所以说,安全员虽存在制止违章不力行为,但该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失公允。

根据《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规定,安装单位应指派一个全权代表(以下简称指派人员)全面管理塔机的安装、拆卸、爬升工作。指派人员应当安排对塔机进行全面的检查、检验等,以及确认设备已按要求进行维护。指派人员负责任命安装主管。塔机的安装、拆卸和爬升(降)应在安装主管指挥下按照制造商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主管开始作业前保证对作业中需要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事故中,塔机顶升横梁存在的问题没有检查出来是安装单位方面的责任,就连事故报告也认为安装单位的那位负责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由于他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才免于追究他的刑责。事故的刑事追责本应就此划上句号,可惜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的安全员又被牵扯其中。

 


感言: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这起事故死亡人数没有达到五人之多、如果违章指挥者没有在事故中丧生,那么,还会追究这名项目安全员的刑事责任吗?

根据事故报告,这是一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项目,且县住建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仍未制止该项目的进行可以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为项目埋下了先天不足的事故隐患。在这样一个“集体违法”的大环境中,安全员如何能做到“独善其身”?如何要求安全员做到“独善其身”?这是摆在所有安全从业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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