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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都是这样定的吗?太可怕了!

来源:网络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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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4日,山西平遥县兴盛佛殿沟煤矿擅自打开了4#煤层的密闭,21日,开始在4#煤采区进行采掘作业,两个多月后,作业中发生一起导致7人死亡5人受伤的瓦斯(窒息)事故。平遥县检察院以未能及时发现违规开采为由对平遥县煤矿安全监管巡查大队一组组长雷继荣、组员刘杰(包矿员)提起公诉,2018年8月,平遥县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玩忽职守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做为雷继荣二审辩护人,本人在认真阅读了一审判决书和检方的全部卷宗材料后,感觉一阵阵头皮发麻、后脊梁骨发凉。整个案件办理过程充斥着“有罪推定”, 据说这样的判决还事先征求了二审法院的意见。玩忽职守罪如果都是这样认定的,对于我们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来说,那简直就是灾难!

   

 

从“蓄意逃避监管”到“未能发现”?

 

从事故调查报告可知,这是一起煤矿企业违规进入禁采区进行采掘作业,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企业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通过从非行人井筒开口,打设密闭墙等方式,蓄意逃避监管人员的检查”。既然煤矿企业“蓄意逃避监管”,两名被告人是否还有条件、有能力检查到违规开采?检察院指控的玩忽职守还能否成立?一审法院对这样的问题似乎漠不关心,而是强调“佛殿沟煤业在4#煤采区违规生产作业平均每月20余天,共产煤万余吨”。

佛殿沟煤矿做为井工矿,井田面积有5.0211平方公里,违规开采是在秘密贯通的地下4#煤层进行的,纵使违规生产40余天、产煤万余吨,靠巡查一组、包保人每周一次的检查就可以查得到吗?

办案人员或许认为从煤矿领用火工品、煤产量上就可以查到违规开采的痕迹,但这是“马后课”,是站在办案人员角度的公安机关破案式思维,不是正常的煤矿安全监管。办案人员可能认为顺着副井和回风井,就可以查到密闭墙,这仍然是“马后课”式的破案思维。纵使看到了密闭墙,凭什么让人家打开?就不怕长年累月闷在里面的毒气泄露出来?!法庭上是要讲证据的,一审法院不是凭证据断案,而是靠推理。

  

 

从“未能发现”到“玩忽职守”? 

 

平遥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继荣身为平遥县煤矿安全监管巡查大队一组组长,“在每次检查中严重不负责责任,不能做到全面、细致的检查,未能及时发现佛殿沟煤业擅自打开回风斜井的密闭,长期违规在4号煤层工作面生产作业的违规行为”。

平遥县法院则认定被告人雷继荣在“每次检查中不能做到全面、细致的检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该矿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7日间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检察院从“未能发现”直接得出被告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结论,而一审法院对检察院的指控则是“照单全收”。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进行了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体。“发现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而不是政府安监人员的职责,然而,法律和现实成为“两张皮”,我们的司法机关仍然认为安监人员到企业就是“查隐患”的,“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除非猎人渎职”。照此要求,安监人员以后就是“猎人”,就是“便衣警察”,每天要像防贼一样去看着企业,不再墨守着8小时工作制,而是要昼伏夜行;不再“机械刻板”的“亮证执法”,而是要学会“攻其不备”的技能。不过,警察抓不到小偷,不犯毛病,但安监人员查不到企业违规,那就是渎职!

 

 

“全面检查”等同于“隐患排查” ?

  

《晋中市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管理办法》规定了:“五人小组”对煤矿企业巡查监管以地面、井下现场检查为主,应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检察院办案人员就是以其中的“全面检查”,对雷继荣等人进行诘难的。请看下面办案人员对雷继荣的讯问内容:

问:你们巡查一组多长时间对佛殿沟煤业全面检查一次?

答:一星期全面检查一次。

问:佛殿沟煤业041001、041002、041003这些工作面(巷道)你检查过吗?

答:没有。我不知道在哪。

问:为什么不去?

答:我不知道有这个地方。不知道佛殿沟煤业4号煤层的情况。

问:你认为你们的检查是全面检查吗?

答:在11号煤层是全面的。其他地方我们一直没有发现。

……

类似这样“以点带面”指责监管人员没有“全面检查”的笔录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安监人员对企业进行的是监督检查,而不是隐患排查,这是《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的。《办法》中的“全面检查”相对于“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而言,无疑检查的面更广、范围更宽,但这也仅仅涉及的是“面”的问题,而不是“点”的问题,不能理解为每一个边边角角都要查到,否则,就又成了“隐患排查”。

办案人员如此机械刻板地理解“全面检查”,一审法院何尝又不是一样的思维在断案,这令人不禁倒抽一口冷气:看你安监人员还敢再开展“全面检查”?!

  

      

   “事后诸葛”式的发问    陷犯罪嫌疑人于被动!  

     

   问:每次检查你们都是从主斜井下井,那么副斜井、回风井你是否去检查过?

   答:2014年我去检查过二、三次,2015年我没有去这两个地方检查过。

   问:这两个井筒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答: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

 

   问:佛殿沟煤业在4号煤层作业,属于什么行为?

   答:属于违规开采。

   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答:存在。

   问:这个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属于你们巡查队的监管范围?

   答:属于。

   问:你认为,在这次事故中你是否有责任?

   答:有责任,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应该发现该矿开采4号煤层而没有发现,造成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检方办案人员对雷继荣的讯问内容,办案人员如果是在事故发生前提出上述问题,没毛病,但事故后再去提,那就成了“事后诸葛”。这样的问题本身即存在问题,而被告人对此浑然不知,只能被动地应答“需要进行安全检查”、“属于巡查队的监管范围”。需要做,而事实上又没有去做,不知不觉间他们就已经陷入了尴尬境地!

纵观全部卷宗材料,这类“事后诸葛”式的问题还有很多:“为什么没有去副井、回风井进行检查?”、“为什么没有去检查4号煤层?”、关于佛殿沟煤业的产煤量?巡查队对矿上火工品的监管?……所有“事后诸葛”式的发问,都源于司法机关的“有罪推定”——只要发生了事故,安监人员就一定存在渎职行为!

  

 

口供定案  “玩忽职守”证据都是这样来的?! 

 

本案中,指控两名煤矿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的证据,主要就是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被告人开始都不承认自己有责任,于是,办案人员和他们兜圈子、玩文字游戏,反复灌输,直至他们最后承认自己有责任(或工作不到位)。办案人员想要的似乎就是这样一句话,至于这些口供是否出自真心,“有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工作“不到位”,那么“到位”的标准又是什么,“不到位”是否等同于“玩忽职守”之类的问题,他们才不关心。对于证人的询问,也大抵如此。

被告人承认自己有责任,一审法院也乐得顺水推舟地认定他们“认罪态度好”,至于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他们才懒得去听。“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法条,早已经被抛到了九霄云外!

      


当法官和检察官携起手来,那一种感觉叫“绝望”!

       

检方的证人说:当矿上来检查的时候,就会通知工人出井,并对4#煤层的三个口全部打上临时封闭。也就是说,被告人即使去副井和回风井检查,也很难发现密闭墙,更甭说透过密闭墙查到4#煤层。面对这一有力的质证意见,一审法院却认定被告人未对检方证据提出“实质性异议”,到底什么才是“实质性异议”?恐怕连一审法官也说不清楚。

被告人在一审时当庭提交了山西省煤炭行政执法文书,证明晋中市第10排查组对事故发生的煤矿进行过多次检查,均没有发现4#煤层。十余人的检查组聘请专家,都无法查到佛殿沟煤矿违法开采4#煤层的事实,被告人带队的“五人小组”(实际上最多只有四人)就能查到吗?这是一个多么浅显的道理!

“辩方证据推脱不了雷继荣的责任”,公诉人的质证意见简单得近乎敷衍,但一审法院仍然认定“公诉人的质证意见正确”。

一审法院在检方不能证明被告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情况下,一面认可“煤矿企业存在蓄意逃避监管人员检查之行为”,一面又坚持判决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当法官和检察官携起手来,那一种感觉叫“绝望”!

 

 

“包保”只是提前预定了一张玩忽职守罪的“门票”

  

透过卷宗材料,可以看到“五人小组”的工作很辛苦,他们都是在满负荷的工作,只是因为没有查到4#煤层的违规开采,就被追究玩忽职守罪。可以说,他们从事的每一项检查工作都很重要,有什么理由要求他们放下手中的工作,去从事另一项工作?这种“马后课”式的追责对于他们公平吗?

我们的司法机关根本看不到这些煤矿监管人员做了什么,眼里只盯着他们没做什么,而且丝毫不考虑他们的履职条件和履职能力,这一点是非常可怕的。无论这些监管人员如何努力工作,只要发生了事故,就必然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谁又能保证得了煤矿不出事故?“包保”人员可以保证吗?所谓的“包保”也只是提前预定了一张追究玩忽职守罪的“门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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