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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清事故直接原因,不要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来源:网络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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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故发生以后,调查组都要先从事故直接原因查起。查事故直接原因,就是要搞清事故如何发生这样一个核心问题,这既是整个事故调查的起点,又是整个事故调查的关键。

如果查不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不宜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比如说,工地一名工人在上班期间发生高空坠落死亡事故,如果查清了楼体临边安全防护不到位或其本人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该事故就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但是,如果经过调查,在建楼房的临边安全防护没有任何问题,工人坠楼时又没有任何目击者,搞不清他因何原因而高空坠落,这个时候,就不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即便公安机关没有认定为自杀案件或他杀案件。

某事故调查报告称:礼花弹装球工王某来到董事长办公室,要求增加工资,与董事长发生争吵。带有情绪的王某回到礼花弹装配车间,进行礼花弹合球工作,由于合球后挤压、敲实礼花弹时用力过猛,发生爆炸,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问题是该名工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又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不知这个直接原因是如何认定的。

我们国家有个“命案必破”的说法和要求,某地发生了命案,政府领导经常限令多长多长期限内破案,搞得广大公安干警焦头烂额、苦不堪言。实际上,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人不是神仙,不是所有的命案都能破的。限期破案,更是容易滋生冤假错案的发生。事故调查和破案一个道理,不是每一起事故都能查清原因的,尤其在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瞒报的情况下,时过境迁以后,再去调查,就已经很难了。有些事故死了很多人,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直接原因同样难以查清。在直接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再去查所谓的间接原因,进而追责,还能令人信服吗?

我党一贯的作风是实事求是,在查不清事故直接原因的情况下,还是不要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为好,这才是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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