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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31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利。
     首先,本罪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并实行食品卫生监管制度。这些规定为改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营养、卫生的食品,减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保障性规定,破坏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
其次,本罪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利。食品是基本的生活消费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能够保持生命活力,促进机体的健康;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直接威胁着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本罪的主体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里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则是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因此,凡是从
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抑或是直接故意并间接故意?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态度。首先,罪过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次,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作为罪过核心内容的“危害结果”是个较宽泛的概念,它并不限于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它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有形与无形的有害影响。对“危害结果”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首先,这种危害结果是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其次,这种危害结果是一种认识意义上的结果,不等同于实际结果。以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为根据,可以比较充分地认识行为人反社会及主观恶性的程度;而以行为人对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为根据,认识行为人的反社会及主观恶性程度则不全面、不充分甚至不准确。由于以行为人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认识罪过更科学,因此,《刑法》无论是对故意犯罪的罪过的规定,还是对过失犯罪的罪过的规定,都是从行为人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的角度作出的。如果行为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即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与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与健康权”,是否可以是抱着希望的态度?显然不可以。如果行为人对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与不特定人生命与健康权抱有希望态度,特别是对侵犯不特定人生命与健康权抱有希望态度,应当考虑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有毒、有害,可能会造成对国家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的危害,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但为了获取非法利润,仍进行生产、销售,而放任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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