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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31

一、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属于一般主体犯罪。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另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二)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后果,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行了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对食品的安全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因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就是对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侵犯;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伤害,因而,本罪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四)客观要件:
  1.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及其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用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内容。各个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同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所谓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唯一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标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尚未公布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可以作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
  2、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通说认为本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涵盖很广的概念,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方式。“足以……”是对不法行为启动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若无此限制,势必造成刑事介入过宽的局面,有损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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