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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如何认定“后果特别严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5


 《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劣药罪中的“后果特别严重”?两高颁布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而第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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