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8条第2款规定:“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看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否属于劣药要从以下几点认定:
1.看药品成份的含量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如果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则应当认定为劣药。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4年第一季度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一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为20030109、20030503的利福平滴眼液经抽检被定为劣药,原因是利福平滴眼液的检测含量低于国家药品标准。
2.看药品是否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如果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则应当认定为劣药。
3.看药品是否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如果药品没有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则应当认定为劣药。
4.看药品是否超过有效期,如果药品超过有效期的,则应当认定为劣药。、
5.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被批准,如果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则应当认定为劣药。
6.看药品所添加的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等是否有药典或者其他依据,如果药品生产者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则该药品应当认定为劣药。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从药政监管实践看,企业没有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标准,所生产的药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应当认定为劣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