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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安监人员:无罪辩护中的因果关系你了解多少?

来源:网络 作者:杨洪波 时间:2017-01-1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杨洪波律师


0安监因果关系


一旦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安监人员就可能会遭遇玩忽职守罪的指控。对于那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靠混日子打发时光的安监来说,自是无话可说,但是对于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工作的另外一些人,一定会是满腹委屈、五味杂陈!

“咬出别人,洗白自己”,或许是每个当事人的想法,但这实在是大脑缺氧的表现。无论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多容易,但要追究另一个人却很难,这就是中国特色。即便是追究了,又能怎样,也只是多一个陪绑而已。所以,还是管好自己的事吧,别为他人的事瞎操心。

    某些安监人员经常和我讲自己的行为如何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每每都苦笑不言。关于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学说就有几大门派,抽象至极,律师和法官也经常犯晕,一个非专业人士又如何能够理清。事后想一想,这毕竟是与安监人员命运休戚相关的一个问题,不该回避,还是有必要写篇文章来指导这些安监人员。


  一、 渎职行为与事故损失间不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不能成为无罪辩护理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安监人员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担负一定的“防损”之责。安监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并不会直接导致重大损失的发生,只是产生了某种危险的状态,最终要通过企业方面的违章作业等中介因素的介入才会使损失由可能变为现实。比如,某煤矿违规进行强制放顶作业,最后导致顶板大面积垮落,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安监人员事前检查到这方面安全隐患,但不制止,制造了某种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只代表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不代表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煤矿方面违规作业则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煤矿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安监人员的渎职则成为间接原因。可以说,没有煤矿违规作业中介因素的介入,就没有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这与“枪响人亡”那种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完全不同。

实践中,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常相伴而生,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我们首先会追究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只有落实企业方面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才可以进一步考察安监人员是否有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问题。司法机关如果违反了这一追责顺序,安监人员就可以提出这样的抗辩意见。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一种直接因果关系,是工人违章作业、管理人员盲目指挥,直接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这与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间接性特征不同。某些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律师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事故发生是企业方面违章作业原因所致,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事故损失间不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听起来,实在是让人耳热心跳!


二、 搞清安监职责是正确把握因果关系的基础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讨论因果关系,首先就要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行为,没有渎职行为,因果关系就失去了讨论的基础。法官遇到持刀歹徒抢劫路人不去救助,只能接受道义上的谴责,因为他没有救助的法定职责,而巡逻警察如果见死不救,则可能被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专项监管三层,作为安监人员,宏观上的东西知道一些,有助于正确认识自己的工作职责。安监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是处于较高层次的、宏观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都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对综合监管部门来说,监管检查的内容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状况,而是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除综合监管职责外,安监局还担负一定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行业等的行业监管职责。本人办理的一起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罪案件,河北某企业违规清理污水处理池,导致三人中毒窒息死亡,公诉机关以镇安监站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职责为由,指控三名安监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上,工矿商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并非乡镇安监站的职责,而是县安监局的职责。

搞清安监工作职责是正确把握因果关系的基础,但我们的安监人员经常在这一点上犯糊涂。对于安监人员来说,与其面对复杂的因果关系理论愁眉不展,不如先搞清自己的工作职责,这样或许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要求的“原因力”有多大

 

玩忽职守罪首先是安监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种行为,因此,安监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首先必须具有“严重性”,如果只是一般的工作疏忽,不应该遭到刑法的非难。玩忽职守罪还要求安监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偶然性特征,没有企业违章作业等中介因素的介入,就没有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与其说安监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如说是渎职行为制造的“危险”状态与企业违章作业相结合,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考察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只需考察渎职行为制造的“危险”状态与企业违章作业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即可:“危险”状态与企业违章作业之间联系的“紧密”度高,渎职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某建筑工地高支模工程施工方案不完善,只有施工工序,没有计算书,未进行专家论证,且未向安监站履行报备手续,安监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方违规搭建高支模工程,未予制止,结果导致坍塌伤亡事故发生。本案中,安监员玩忽职守行为与施工方违章作业之间“紧密”程度很高,因此,通过施工方违章作业中介因素的介入与“重大损失”之间就产生了因果关系。

再比如,企业由于违章作业出现触电死亡安全事故,一种情况,安监人员检查到企业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没有及时处理;第二种情况,安监人员检查到企业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责令整改。两种情况相比较,显然后一种情况下安监人员制造的“危险”状态与企业违章作业之间的关联要更加“紧密”。

  

四、警惕因果关系的异化——有罪推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经常会进行“责任倒推”,“责任倒推”是循事故结果向前追查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方,“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先有因、后有果,事物之间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不会变。由于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某些官员雷霆震怒下的批示,使“责任倒推”经常被异化为“有罪推定”:先有果、后有因,不问调查研究,从事故结果直接得出“玩忽职守”结论。于是乎,一种奇怪地社会现象开始出现——出了事故,就抓安监!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罪推定”思维下,办案人员可不管这些,他们从办案第一天起就已认定你就是罪犯,剩下的工作就是撬开你的嘴,让你也承认自己有罪。现在的办案机关一般不敢搞刑讯逼供,但为了达到“破案”目的,他们会搞诱供,我代理的一起玩忽职守罪案件就遇到过很极端的这种情况。通过庭前观看办案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发现,笔录中的很多话都不是安监人员说的,而是办案人员说的,安监人员只是以“是”或者“嗯”回应,结果在笔录中就成了安监人员的口供。到了法庭上,辩护人提出质疑,公诉人则以笔录已经由被告人签字认可进行狡辩。在此,特提醒安监人员注意这样的问题,第一,不要被办案人员诱导;第二,笔录做出后要认真核对,如有错误,坚决要求改正后再签字。

有罪推定思维下,这种被异化的因果关系主要表现为:动辄以安监人员“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检查到”事故隐患做为起诉理由,至于是否有条件发现,则在所不问。本人做无罪辩护的玩忽职守案件,许多都属于这一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安监人员并不具有隐患排查的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检方的起诉书并不会简单、直白的以“没有发现”或“没有检查到”来阐述,往往会罗列出一大堆问题来,以支持其孱弱的证据体系,这就需要律师剥丝抽茧,对起诉书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本人办理的一起玩忽职守罪案件,检方主张三名被告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检查监督浮于表面,没有进入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深入检查,也没有督促落实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教育,更没有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场的诸多安全隐患及提出监督检查意见”。表面上看,检方罗列出三名被告人在安全检查中的许多问题,但仔细分析并非如此。

检方阐述的核心词是后面的“没有进入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深入检查,也没有督促落实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教育,更没有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场的诸多安全隐患及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前面的“未认真履行……”、“……检查不到位”、“检查监督浮于表面”,都是未完成后面核心词工作得出的结论。要深入认识检方的主张,只需研究后面的核心词即可。

“没有督促落实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教育”,显然是指三名被告人没有检查到事发单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三名被告人既然没有检查到事发单位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自然也无法检查到事发单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没有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场的诸多安全隐患及提出监督检查意见”,这个词意表达存在问题。三名被告人既然没有检查到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自然无从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场的诸多安全隐患”,而没有发现安全隐患,自然也无法提出相应监督检查意见。

检方采取“没有”、“也没有”、“更没有”这样的排比句式,意在强调三名被告人存在问题之多、责任之大,但由于意思的重叠,这种递进式的排比失去了实际意义,三名被告人只是没有检查到事发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及事故隐患,仅此而已。

通过这种剥丝抽茧式的分析研究,就可以发现检方的起诉理由并没有摆脱“没有发现”、“没有检查到”事故隐患的老套路,明白了这一点,就为下一步的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 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因果关系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与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犯罪专业性强,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上,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一起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一般都是事故单位工人违章作业,除此之外,还会包括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政府安监人员等方面的间接原因。事故调查报告会对各方责任主体分别确定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间接责任等。

事故调查报告只是探求导致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原因,研究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至于,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则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不乏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而司法机关未予追究,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这些都不足为奇。

另外,事故报告既然是人制造出来的,就有可能出错误,调查组成员调查别人的渎职行为,同时自己也可能会渎职,所以应当客观对待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最终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

安监护法文章后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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