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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具体形态及与程序辩护、量刑辩护间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2

   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形态大体可分两类: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其中无罪辩护应该说是最复杂、最重要,也是目前面临最大困难的一种辩护形态。很多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是在著书立说的时候,总会不自觉地把无罪辩护的成功作为职业生涯中最值得骄傲的成就,这恰恰反映出在我国无罪辩护成功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国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1997年为1170人,1999年为5878人,2000年为6617人。除了被告人行为的确不构成犯罪的以外,真正属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足一半。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宣称“成功消灭”了无罪判决。

   无罪辩护的目标是彻底推翻公诉方的起诉意见,说服法院作出无罪的判决。无罪辩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实体上的无罪辩护,也就是以刑法为根据,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对指控予以彻底的否定。二是证据上的无罪辩护。所谓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的证据无罪辩护,是指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没有达到定罪所需要的证明标准,因而推翻指控的无罪辩护;一种是积极的证据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通过积极的调查取证,收集到关键证据,足以证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推翻指控的无罪辩护。比如,通过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这样的证据,就可以达到此种效果。

   程序上的辩护与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具有一定关联。一般而言,程序辩护是带有进攻性的辩护,其目标是说服法院认定某一侦查程序、公诉程序或者审判程序违法,说服法院宣告该诉讼行为无效。应当说,律师经过积极的、有效的程序辩护,把控方的一个关键证据予以排除,特别像口供、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关键的直接证据,一旦被排除于法庭之外,就会导致控方整个证据体系濒于崩溃。所以,程序辩护一旦行之有效,可能会直接转化为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因为把最关键的证据摧垮,并排除于法庭之外,就变成了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最好能够侧重于证据的真实性。实践中,单纯进行程序辩护,往往效果不甚理想,有的律师通过指出控方程序违法,让法官进一步怀疑其证据的真实性而非合法性,从而判处被告无罪或者从轻处罚。这样做的效果往往更好。

   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间无法直接转化,因为它们存在一定的矛盾,一般而言,只要选择无罪辩护,就意味着无法进行量刑辩护,而一旦选择了量刑辩护,往往就意味着无罪辩护的空间已经不大了。如果律师在同一起案件的审判中,既作无罪辩护,又作量刑辩护,就可能带来辩护效果的相互抵销,因为量刑辩护是以承认被告人构成犯罪为逻辑前提的,是从量刑的各类和幅度上展开的一种辩护,目的是说服法院作出最宽大的量刑处理意见。所以,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确实存在矛盾,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它们之间仍然有一定的密切联系。比如,一旦在开庭前发现无罪辩护的空间不大,就应积极着手准备展开量刑辩护。与此同时,即便作无罪辩护,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没有十足的把握,而且无罪辩护也会带来较大的职业风险。有人甚至认为,中国律师所面临的90%以上的职业风险都发生在无罪辩护的案件之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以及《刑法》第306条所带来的刑事责任的风险,往往都和无罪辩护有关。因为无罪辩护使辩护律师和公诉方发生了立场的对立和观点的冲突,往往这种冲突又是不可妥协的。相反,量刑辩护则是以同意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在这一点上与控方的观点是一致的,量刑辩护的选择往往意味着控辩双方没有针锋相对的观点对立和立场冲突,所以在量刑辩护中,律师辩护的职业风险就要小很多,其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情况,相对而言,都要比无罪辩护轻缓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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