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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上传男童裸照 岂能以一句道歉草草了事

来源:网络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6-03-21


男童裸照

近日,洛阳偃师市某幼儿园的一组照片被传到了朋友圈,引起了家长的不满,照片中十几名没穿衣服的小男孩摆出爱心和太阳等各种造型。家长说老师不应该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照片发到网上,甚至指责老师变态。女教师师很委屈,说当时是讲解性教育和做人的道理,没有恶意。日前,幼儿园负责人已向家长道歉。                                                                         

看到这组照片和报道,感觉特别不舒服!要讲解性知识, 何需让小男孩集体脱光衣服,更何需将这些照片晒在朋友圈里。至于给孩子讲解做人的道理,更是无稽之谈,难道做人的道理就是要脱光了衣服与大人们“赤诚相见”?女教师心理扭曲,以男童裸照娱乐自身、娱乐大众的心理昭然苦揭!只是苦了这些无辜的男童,他们的隐私权成为女教师和大众的娱乐对象!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本事件中,幼师将男童裸照晒到朋友圈里,显然,侵犯了众男童的隐私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而《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由法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事件中,众男童家长作为孩子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幼师及幼儿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规定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忽略对未成年儿童,尤其未成年男童隐私权的保护。未成年儿童光着身子,大人们不觉得有什么不妥,甚至许多大人以脱小男孩的裤子取乐,而国外的家长连开裆裤都不给孩子穿,目的就是要防止孩子遭遇不必要的骚扰。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幼师将男童裸照上传朋友圈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不能以一句道歉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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