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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切不可手伸得过长!

来源:网络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6-03-21

国家旅游局切不可


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香港发生的内地游客因拒绝高价购物被殴致死,就是最新一起类似恶性事件。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签订,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该提示迅速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很多网民对“游客受处理”表达不解。但是也有支持国家旅游局的,认为游客“为虎作伥”理应受到处罚。

据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可以看出,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笔者认为,其将着眼点放在做为“受害者”的游客身上,不是放在规范经营者行为上,由游客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否则即作出相应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有悖价格法精神】            

根据我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我国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保持这一基本格局,才能保证市场调节价格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我国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等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旅游服务价格则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国家旅游局虽然没有为旅游服务制定政府指导价或直接定价,但是通过提示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规定一旦与经营者串通签订虚假合同,不仅不能得到保护还将受到处理的方式,不适当地干预了本应由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有悖我国《价格法》立法精神,也不符合供求关系决定市场价格的价值规律要求。


【旅游法并无禁止“不合理低价游”】 

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禁止的是“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而不是禁止“不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如果不是以诱骗、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则不在《旅游法》禁止之列,该法条用意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经营者行为。

关于“低价团”引发纠纷甚至暴力事件的新闻,最近两年频繁见诸媒体,但是“低价游”毕竟只是经营者招徕游客的一个手段,解决了此手段,经营者还会有彼手段,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何况并非所有的“低价游”都会酿成纠纷,“赔本赚吆喝”的情况也大有人在。国家旅游局不问旅游经营者是否有诱骗、逐利目的和行为,采取“一刀切”方式抵制所有“低价游”,如此行政,并没有抓住解决问题的要害,况且也于法无据。 


【游客签订虚假合同被处理    无法律依据】 

国家旅游局所指的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与实际履行内容不符的旅游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游客与经营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显然属于无效合同。

旅游合同是依法解决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订虚假合同的旅游者一旦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将面临举证难的问题,但是,旅游合同纠纷毕竟属于民事纠纷,对于游客,一般只涉及民事法律责任。只有旅行社,既是一般民事主体,还与工商、旅游等行政部门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涉及旅游欺诈、强制购物等违反旅游法、侵害游客合法权益行为的,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游客作为消费者,与旅游监管部门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旅游局如直接对游客作出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依照《旅游法》和《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组织不合理的低价团要受到查处,但显而易见的是,只有发现了才能够查处,于是,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将受到处理,目前正在研究相关处理办法。

作为国务院直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国家旅游局的相关处理办法当属行政规章。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而《旅游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法律责任均是针对旅行社、景区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而言,并无针对游客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果在《旅游法》规定之外,国家旅游局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创设增加游客义务的规范,显然有悖《立法法》规定。


【结束语】 

我国首部《旅游法》于2013101日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包括旅游经营者不得安排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三大亮点的出现,让消费者看到希望所在,然而,时至今日我国日益庞大的旅游市场之混乱秩序并未得根本改善,国家旅游局旅游提示的发布,凸显了旅游监管与执法的尴尬处境。“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旅游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反思,依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把着眼点放在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上,充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滥用行政权力,手伸的过长,在法律之外创设由游客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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